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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3民初27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原告汪某某与被告王某某、高安市老板王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王某某,高安市老板王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3民初2768号原告:汪某某,男,江西省高安市人。被告:王某某,男,江西省高安市人。被告:高安市老板王家具有限公司。住址:高安市新世纪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公司总经理。原告汪某某诉被告王某某、高安市老板王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汪某某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以三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素琼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