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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4民初17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蒙韬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04民初1735号原告:蒙韬,男,1989年11月28日出生,侗族,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被告:玉青仁,男,1957年8月5日出生,壮族,户籍所在地广西忻城县思练镇里伴村龙潭屯21号,住广西柳州市柳邕路新翔小区6-3-4,公民身份号码: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韬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蒙韬负担。审判员  黄颖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九月二十三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