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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5民初16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陈利与肖学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利,肖学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525民初1606号原告:陈利,男,198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肖学根,男,198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原告陈利与被告肖学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学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452元及利息。事实与理由:被告肖学根以养殖肉鸭缺少资金为由,在2015年4月至8月期间多次向原告借款,合计4452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答应年底清偿,2016年元旦前夕,原告再次找到被告催收,被告以无钱为由推脱,原告遂要求被告立下借据,并约定2016年2月26日前还款,逾期自2016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息。到期后,原告未按约定还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被告肖学根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查对当事人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陈利系怀化正大公司业务员,被告肖学根系肉鸭养殖户,2015年4月至8月期间,被告肖学根在怀化正大公司购买鸭饲料时,经常差个几百块钱要求原告帮忙垫付,原告累计为被告垫付了4452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2016年元旦原告催收未果后要求被告出具了借条。借条约定:借款4452元,还款期限为2016年2月26日,逾期未还按月息1.5%计算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履行,原告遂提起诉讼。另查明,原告陈利自愿从借款中折抵被告购买鸭饲料385包公司应支付2元/包运费补助款770元。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肖学根购买货物时要求原告陈利个人垫付资金,经陈利催收后出具了借条,双方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借贷法律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应当按约定履行义务。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肖学根归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双方约定月息1.5%,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陈利自愿抵扣公司运费补助款770元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尊重当事人意见。被告肖学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肖学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利借款本金3682元及按月息1.5%计算自2016年1月1日至清偿日止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肖学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傅祥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傅永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