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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82执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杨某与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82执413号申请执行人杨某,女,194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被执行人牛某某,男,1944年7月2日出生,汉族,华阴市公安局干警。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的(2009)阴民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履行期限已届满,申请执行人杨某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案系行为执行,办理房屋过户,被执行人牛某某现已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华阴市人民法院(2009)阴民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申请事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 勇审判员 刘江龙审判员 崔蕊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文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