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1民初5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李倩与官丁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1民初5607号原告:李倩,女,198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天津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建新,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官丁水,男,198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上海市宝山区。原告李倩与被告官丁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李倩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倩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