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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1民初5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李倩与官丁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1民初5607号原告:李倩,女,198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天津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建新,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官丁水,男,198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上海市宝山区。原告李倩与被告官丁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李倩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倩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