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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4民初1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刘夫章与武平县三卓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夫章,武平县三卓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24民初1221号原告:刘夫章,男,196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经商,户籍地河北省邢台市威县,现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海燕,武平县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武平县三卓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武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45616716726。法定代表人:刘新富,总经理。原告刘夫章与被告武平县三卓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平三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夫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海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武平三卓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夫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武平三卓公司支付轴承款131141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刘夫章在广东省梅州市经营轴承生意,2010年,刘夫章的朋友在武平三卓公司担任厂长,经他引荐,开始与武平三卓公司发生买卖轴承的生意往来,由于每次的轴承交易额不是很大,所以大部分的轴承刘夫章都是通过梅州往岩前的中巴车搭上来的,有一小部分是刘夫章送到武平三卓公司的。双方2010年至2014年的交易往来账目都已经结清,2015年3月份至2016年6月份,武平三卓公司开始拖欠轴承款,2016年6月15日,经双方结算,武平三卓公司欠刘夫章轴承款131141元,后经刘夫章多次催促,武平三卓公司拒不支付。武平三卓公司未作答辩。刘夫章围绕诉讼请求提供了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武平县三卓纸业有限公司自2015年3月-2016年6月15日止欠刘夫章轴承款共计人民币:131141元。(大写:壹拾叁万壹仟壹佰肆拾壹元整)”,欠条中的欠款单位处盖有“武平县三卓纸业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印鉴,刘夫章在庭审中补充陈述:平时双方往来的送货单(对方有签字的),在2016年6月15日双方结算后,由武平三卓公司财务收回去了并由财务出具加盖“武平县三卓纸业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欠条一张。武平三卓公司未予质证,对刘夫章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刘夫章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开始,刘夫章向武平三卓公司供应轴承。武平三卓公司自2015年3月起开始拖欠刘夫章轴承款,2016年6月15日,经双方结算,武平三卓公司自2015年3月起至2016年6月15日止结欠刘夫章轴承款131141元,并由武平三卓公司向刘夫章出具盖有“武平县三卓纸业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印鉴的欠条一份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武平三卓公司向刘夫章购买轴承,结欠轴承款131141元的事实清楚,双方已构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该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未约定付款时间,刘夫章可随时主张武平三卓公司在合理期间内付款。武平三卓公司未支付轴承款已构成违约,应当继续支付轴承款并赔偿利息损失。刘夫章的损失可自起诉之日(2016年8月5日)起至款付清时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武平三卓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刘夫章要求武平三卓公司支付轴承款131141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武平县三卓纸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刘夫章轴承款131141元及该款自2016年8月5日起至款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23元,减半收取计1461.5元,由武平县三卓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满秀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邱 芸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