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民初76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李燕儿与陈中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燕儿,陈中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9民初7615号原告李燕儿。委托代理人吴春燕,浙江威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中才。原告李燕儿诉被告陈中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严潇丹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下落不明,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吴春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中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燕儿诉称:原告系浙江四季青佳宝童装市场入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摊位名称:好一多,摊位号:B107),双方素有业务往来。原告已按被告要求履行供货义务,但被告至今尚欠原告货款31574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现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1574元,并赔偿该款自2015年11月5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在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0149元,并赔偿该款自起诉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被告陈中才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2015年8月至2015年10月期间,原、被告之间有童装买卖的业务往来。之后,原告通过业务员刘某微信(微信号为×××,微信昵称为好一多)多次与被告微信(微信号×××,微信昵称为打包陈中才)联系催促交付剩余货款。经确认,已发货金额为75875元,退货金额为45276元,尚欠货款30599元。因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支持其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证人刘某的证言,原告提交的销售单(被告送还货物清单)、送货单、微信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结合原告业务员与被告之间的微信记录、被告送还的货物清单,可以证实被告尚欠原告30599元货款,现被告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原告自愿变更诉请为要求被告支付货款30149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视为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自行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陈中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李燕儿货款30149元,并赔偿该款自起诉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4元,由陈中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严潇丹人民陪审员 潘素琴人民陪审员 何小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楼宇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