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2民初16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泽方、吴来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泽方,吴来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2民初1635号原告: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云霄县莆美镇侨兴路29号。组织机构代码:48995011-5。法定代表人:潘周平,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怿,男,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住云霄县。被告:陈泽方,男,197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被告:吴来和,男,196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原告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泽方、吴来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吴来和(保证人)已承担保证责任,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41元,减半收取计121元,由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方跃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