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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2民初3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陈成功与蒋士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成功,蒋士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22民初3511号原告:陈成功,男,汉族,1978年10月6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栾晓晓,××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康,××黄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被告:蒋士川,男,汉族,1962年3月26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陈成功与被告蒋士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成功及其委托代理人栾晓晓、李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蒋士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尤利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事实和理由:陈成功和蒋士川系朋友关系。2008年底,蒋士川以做生意周转资金为由,向陈成功借款100,000元,并口头约定利息1分。2013年5月20日,经双方结算,蒋士川共计欠陈成功借款及利息150,000元。蒋士川重新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陈成功人民币壹拾伍万整”。后蒋士川于2014年12月份偿还借款5000元,余款未清。蒋士川承认原告在本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自己尚无还款能力,需等到有钱时才能偿还欠款。本院认为,蒋士川承认陈成功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陈成功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蒋士川向陈成功借款100,000元后,双方于2013年5月20日进行结算,蒋士川将结算后的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借条,该借条所载明的150,000元可以认定为2013年5月20日蒋士川向陈成功的借款本金。蒋士川还款5000元,尚欠陈成功145,000元,应予返还。陈成功要求蒋士川偿还借款150,000元的请求,本院支持其中的14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蒋士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陈成功借款145,000元。二、驳回原告陈成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蒋士川负担1600元,陈成功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再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卫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慧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