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12执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权奎先与赵志坤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权奎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12执189号申请执行人权奎先,男,生于1951年6月4日,汉族,广元市人,住广元市利州区。被执行人赵志坤,男,生于1966年2月20日,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住广元市朝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权奎先与被执行人赵志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赵志坤暂无能力履行,申请执行人权奎先认可法院调查结果,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6)川0812民初3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 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纪肖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