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02执5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屈扬与被执行人谢红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扬,谢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902执500号申请人执行人屈扬,男,生于1973年4月,汉族,住四川巴中。被执行人谢红,男,生于1970年11月,汉族,住四川巴中。(2015)巴中民终字第5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屈扬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巴中民终字第57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丽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