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8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红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828刑初227号公诉机关金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红运,农民。2012年6月30日因赌博被成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4月29日因故意伤害被成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4月22日因盗窃被嘉祥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日被金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金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6年6月1日被金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金乡县看守所。金乡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公诉刑诉〔2016〕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红运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海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红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金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至5月,被告人李红运在金乡县凯盛市场,分别盗窃被害人王某甲、李某乙、苏某乙、张某现金及多部手机。分述如下:1、2016年3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李红运在金乡县凯盛市场附近,盗窃被害人张某放在电动三轮车内的钱包,内有现金500元及三星NOTE3手机一部。2、2016年4月11日8时许,被告人李红运在金乡县凯盛市场东区公交车站附近,���窃被害人苏某乙放在电动三轮车内的钱包,内有现金5000元。3、2016年4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李红运在金乡县凯盛市场物流园附近,盗窃被害人李某乙放在电动三轮车内的钱包,内有现金2000元及华为荣耀5X手机一部。4、2016年5月1日9时许,被告人李红运在金乡县凯盛市场附近,盗窃被害人王某甲放在电动三轮车车筐内的手包,内有现金103元及老年手机一部。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抓获经过,被害人张某、苏某乙等人的陈述,被告人李红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红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红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辩称在第3起犯罪中其只盗窃了800元现��及华为荣耀5X手机一部。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红运的第1、2、4起犯罪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一致。第3起即2016年4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李红运在金乡县凯盛市场物流园附近,盗窃被害人李某乙放在电动三轮车内的钱包,内有现金800元及华为荣耀5X手机一部。另查明,2012年6月30日被告人李红运因赌博被成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4月29日因故意伤害被成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4月22日因盗窃被嘉祥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还查明,被告人李红运所盗103元及老年手机一部已返还被害人王某甲。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红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李红运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扣押清单、领条、监控提取说明、抓获说明、后补材料说明、成武县公安局成公决字[2012]第007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成武县公安局成公(田)行罚决字[2014]000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嘉祥县公安局嘉公(万)行罚决字[2015]00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刘某、李某丙、王某乙的证言;被害人李某乙、王某甲、张某、苏某乙的陈述;被告人李红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视听资料光盘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红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红运的第3起犯罪事实,审理认为,被告人李红运案发后一直称其盗窃的现金数额为800元,且该起指控仅有被害人李某乙证实所盗现金为2000元,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该指控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李红运具有前科劣��,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鉴于其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所盗部分款项已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红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李红运依法继续退赔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靳 慧 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佩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