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622民初144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王聪智与汤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聪智,汤文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2民初1449号原告:王聪智,男,199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被告:汤文辉,男,199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原告王聪智与被告汤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王聪智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聪智以汤文辉已与其另行协调还款事宜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对此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聪智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计575元,由王聪智负担审判员  王安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阿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