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6民初3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陈香兰诉周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香兰,周喜,襄阳市新财苑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6民初3276号原告陈香兰,女,196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告周喜,女,1965年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襄城区被告襄阳市新财苑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解放路46号财富中心广场。法定代表人周喜,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香兰与被告周喜、襄阳市新财苑旅行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香兰于2016年9月23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香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香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12元,减半收取1856元,由原告陈香兰负担。审判员 田���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姝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