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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6民初3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陈香兰诉周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香兰,周喜,襄阳市新财苑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6民初3276号原告陈香兰,女,196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告周喜,女,1965年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襄城区被告襄阳市新财苑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解放路46号财富中心广场。法定代表人周喜,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香兰与被告周喜、襄阳市新财苑旅行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香兰于2016年9月23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香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香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12元,减半收取1856元,由原告陈香兰负担。审判员 田���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姝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