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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8民初3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赤峰田润林果蔬果种植专业合作社与于桂芝、吴晓利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田润林果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于桂芝,吴晓利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8民初3281号原告赤峰田润林果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吴秀芹,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海云,男,1957年2月15日出生,蒙古族,职工。被告于桂芝,女,1951年7月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吴晓利,男,1985年1月8日出生,满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与二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4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秉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顾宝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