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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2民初2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周奕定与唐山市交通运输集团汽车出租有限公司、陈书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奕定,唐山市交通运输集团汽车出租有限公司,陈书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西山道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2民初2483号原告:周奕定。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硕平,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唐山分所律师。被告:唐山市交通运输集团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龙泽北路34号。被告:陈书站。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西山道营业部,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西山道3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奕定与被告唐山市交通运输集团汽车出租有限公司、陈书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西山道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周奕定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奕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奕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3元,减半收取计2701.5元,由原告周奕定负担。代理审判员  邸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