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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3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双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袁会清、蒋卫香行政非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1123执178号申请执行人双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崔善军主要负责人。被执行人袁会清,住双牌县。被执行人蒋卫香,住双牌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双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行政非诉案由一案,申请执行人双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双塘计生征字(2015)第01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袁会清、蒋卫香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双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中请强制执行,请求本院强制被执行人袁会清、蒋卫香交纳社会抚养费1136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执行人双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袁会清、蒋卫香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缴纳了5000元,履行完毕。本院认为,双塘计生征字(2015)第01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双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70元已由被执行人袁会清、蒋卫香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于作出的法院生效裁判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