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民一初字第15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王继辰与冯慧丽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继辰,冯慧丽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一初字第1509号原告王继辰,男,1964年4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黑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冯慧丽,女,1974年3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继辰与被告冯慧丽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继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审 判 长 李在华代理审判员 吕 红人民陪审员 李大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