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02执2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陈长来与于军、吴乃娟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长来,于军,吴乃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02执2264号申请执行人:陈长来(又名陈常来),男,1957年8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执行人:于军,男,197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执行人:吴乃娟,女,197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于军之妻。申请执行人陈长来与被执行人于军、吴乃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东商初字第12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于军、吴乃娟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陈长来货款15000元、违约金3000元、案件受理费125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查找暂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为此经合议庭合议应先行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1102执2264号申请执行人陈长来与被执行人于军、吴乃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范 兵审判员 梁作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谭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