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5民初27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葛召磊与杨万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召磊,杨万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525民初2777号原告葛召磊,男,197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杨万原,男,198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冠县。原告葛召磊诉被告杨万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守君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召磊、被告杨万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葛召磊诉称,2016年1月15日,被告杨万原声称做生意向原告借款10万元整,并承诺三个月左右就归还,但截至目前已过去近三个月,被告仍未偿还借款。经原告催要,被告总是以种种理由推诿拒不还款,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利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杨万原辩称,原告所诉情况属实,因做生意赔了,现在没有能力偿还借款。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5日,被告杨万原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原告葛召磊在借款当天给付被告杨万原现金100000元,被告杨万原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在借条中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被告杨万原未偿还过借款,原告多次索要未果,于2016年7月11日诉至本院。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及本院庭审笔录在案佐证,已经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杨万原向原告葛召磊借款,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双方形成了合法的借贷关系。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本案被告杨万原经原告催要至今未偿还借款。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杨万原偿还借款1000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万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葛召磊借款10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守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熙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