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05民初46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湖南省体育局装备服务中心与周佳林、湖南谷满仓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体育局装备服务中心,周佳林,湖南谷满仓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5民初4695号申请人:湖南省体育局装备服务中心,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体育馆路36号省体育局大院运动员公寓13栋6楼。法定代表人:祁小红,系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赵艳,湖南联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周佳林,男,196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被申请人:湖南谷满仓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址湖南省宁乡县东湖塘镇牛山村。组织机构代码580934781。法定代表人周广湘,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湖南省体育局装备服务中心与被申请人周佳林、湖南谷满仓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省体育局装备服务中心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周佳林、湖南谷满仓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存款85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其名下银行存款30万元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省体育局装备服务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周佳林、湖南谷满仓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存款8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朱辉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 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