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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301刑初5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孙文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文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2301刑初529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文进,男,黎族,1975年4月25日生于贵州省关岭县,小学文化,户籍地贵州省关岭县,现住兴义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4日被贵州省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兴义市看守所。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公诉刑诉(2016)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文进犯盗窃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5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孙文进到兴义市街心花园大坝子街“第一站”服装店内,乘被害人田某不备,盗窃得田某放于服装店内收银台处的一部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银色“华为”牌P8型手机(串号:869511022624155)。同时盗窃得被害人蒋某放于“第一站”服装店内收银台处的一部价值人民币700元的“小辣椒S1”型咖啡色(串号:868391020919969)手机。2、2016年5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孙文进到兴义市下五屯办园丁二路中通快递门口盗窃得杨春美放在车牌号贵E×××××中通快递门口蓝白色面包车上的一个黑色的背包,背包内有人民币9830元、其本人身份证一张、医保卡一张、一串钥匙、两个U盘、一把雨伞、银行卡4张。认为被告人孙文进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坦白;自愿认罪。认定的证据有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兴义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手机售后服务跟踪卡,手机售后信誉卡、合格证,调取证据清单,电费收条,扣押物品笔录,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照片;涉案财产价格鉴证人员注册证书、岗位证书,兴义市价格认证中心兴市价认字(2016)169号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方位图,刑事案件现场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证人肖某4证言;被害人田某、蒋某、杨某陈述;被告人孙文进供述等。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孙文进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文进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和提出的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当庭认罪、悔罪。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文进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确认。孙文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文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4日起至2017年6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清)。二、责令被告人孙文进退赔被害人杨某人民币九千八百三十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罗云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淞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