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222民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蔺军与王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蔺军,王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固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222民初601号原告蔺军,女,1967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固阳县人,固阳县联通公司职工被告王彬,男,196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无业原告蔺军诉被告王彬民间借贷纠���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蔺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彬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0年9月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并给原告打下了欠条,借款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归还借款。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做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并为原告打下了欠条。至今未还。本院认为,被告与原告之间借款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向原告偿还债务。被告经依法传唤,不到庭,放弃辩论,质证等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已查明的事实依法裁判。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八十四条、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四条,判决如下:被告王彬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文红人民陪审员 祁秀英人民陪审员 闫 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马丽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