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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执3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瑞安市东进龙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温州林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瑞安市东进龙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温州林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3317号申请执行人瑞安市东进龙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进龙汽车公司),住所地瑞安市飞云石碣门村。法定代表人朱日可,总经理。被执行人温州林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泰汽车配件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安阳工业区C区。法定代表人林明巧。申请执行人东进龙汽车公司与被执行人林泰汽车配件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381民初2820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6年4月22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泰汽车配件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148979元及利息。本案于2016年6月3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6年6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法定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查明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C区厂房(产权证号:00043807,该厂房已回收拆除)登记在被执行人林泰汽车配件公司名下。本院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均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本院向浙江省公安厅查询,上海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别克牌轿车、江铃牌轻型厢式货车[已注销]、雪佛兰牌轿车均登记在被执行人林泰汽车配件公司名下。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上述车辆[上海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别克牌轿车、雪佛兰牌轿车。本院向瑞安市中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提取被执行人林泰汽车配件公司在安阳C区厂房拆迁补偿款7610066.69元。在(2016)浙0381执3317号案中,2016年7月25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林泰汽车配件公司名下的上述别克牌轿车移送评估拍卖,因该车无执行价值,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拍卖。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本院已将两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的信息导入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失信系统,且在瑞安电视台“老赖曝光台”栏目中予以曝光。因被执行人林泰汽车配件公司在本院执行案件共有18件,涉及执行标的有1339万多元,本院已提取被执行人厂房拆迁补偿款7610066.69元,扣除受理费、执行费等费用,余款7343150.69元参与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领得分配款81658元,剩余案款67321元及利息未履行。关于被执行人林泰汽车配件公司名下的上述车辆,有的无执行价值,有的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处置。对于本案执行情况,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反馈,对此,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2016年9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存款查询回执,房地产权属查询,案款分配方案,谈话笔录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331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钟运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张仲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