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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127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义乌市德虹纸行与林中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德虹纸行,林中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民初12773号原告:义乌市德虹纸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稠州西路***号。经营者:余春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良富、吴艳红,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中学。原告义乌市德虹纸行为与被告林中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纸款3286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4年10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吴晨播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义乌市德虹纸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艳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中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林中学曾向原告义乌市德虹纸行购买纸张。2014年9月29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款凭证一份,载明结欠原告货款32862元,保证于2014年10月30日前还清。上述货款,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中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德虹纸行货款3286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4年10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9元,由被告林中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吴晨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