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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民辖终76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无锡太湖威尼斯花园业主委员会与江苏金马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金马房地产有限公司,无锡太湖威尼斯花园业主委员会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辖终7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金马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春潮花园二区355-1号345室。法定代表人:谢鸣宇,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太湖威尼斯花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太湖镇威尼斯花园中央区2号。负责人:沈伟,该业委会主任。上诉人江苏金马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马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太湖威尼斯花园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主委员会)所有权确认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6)苏0211民初字25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江苏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中,威尼斯花园房产在无锡市滨湖区,所涉房产价值在1亿元以下,故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该院裁定:驳回金马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金马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裁定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案涉不动产太湖威尼斯花园*、*、*、*号及金石路*号房产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金马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牛兆祥审 判 员  杨文海代理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华智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