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7民初3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2016)粤0607民初3256号佛山市南海沃益五金焊材有限公司与广东长盈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沃益五金焊材有限公司,广东长盈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7民初3256号原告:佛山市南海沃益五金焊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九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74459857G。法定代表人:李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广东长盈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法定代表人:蔡卫强。原告佛山市南海沃益五金焊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长盈重工有限公司(下称长盈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李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长盈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68924元,并支付从2014年12月1日起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暂计至起诉日2016年8月19日的利息为6683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业务伙伴。原告在2014年11月前一直向被告供应焊材原材料。后原告发现被告经营状况不正常,拖欠客户货款。经近二年的催收,被告尚欠原告货款68924元。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一直没有支付货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被告长盈公司没有答辩,亦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确认原告诉称的事实。对原告提供的对账单、对账函及网上银行电子回执,是原件,被告没有到庭提出抗辩,视为对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长盈公司欠原告货款68924元,有被告盖章的对账单、对账函确认,证据充分,原告起诉请求其清偿,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从2014年12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因双方对逾期付款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故利息只能从原告起诉之日计算。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长盈重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佛山市南海沃益五金焊材有限公司货款68924元,并支付从2016年8月19日起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二、驳回原告佛山市南海沃益五金焊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845元,由原告负担75元,被告长盈公司负担7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伟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曾兰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