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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7执字第39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秀娟与被执行人李伟、张新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娟,李伟,张新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7执字第391-1号申请执行人王秀娟,女,1971年1月22日生,汉族,住满城区石井乡石井村。被执行人李伟,男,1980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中山西路**号楼*单元***号。被执行人张新彦,女,1978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中山西路**号楼*单元***号。王秀娟与李伟、张新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冀0607民初9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李伟、张新彦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伟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振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