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1民初10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林留霞与宋新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留霞,宋新广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1民初1080号原告:林留霞。被告:宋新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留霞诉被告宋新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留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留霞承担。审判员 张振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