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8刑更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曲么扭体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曲么扭体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刑更268号罪犯曲么扭体,男,彝族,1977年8月15日出生,四川省金阳县人,现在新疆库尔勒高度戒备监狱服刑。新疆库车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7日作出(2012)库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曲么扭体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新疆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7日作出2014阿中刑减(假)字第5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罚金10000不变。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2015)巴刑执字第22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新疆库尔勒高度戒备监狱于2016年8月30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依法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执行机关代表新疆库尔勒高度戒备监狱警官刘新莲、阿依古丽·吐尔迪出庭提请假释,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加·青巴特尔、司马义·热合买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曲么扭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疆库尔勒高度戒备监狱提出,罪犯曲么扭体在服刑期间,能深挖犯罪根源,反省罪恶,严格遵守监规纪律和各项制度,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各项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假释。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同意新疆库尔勒高度戒备监狱对曲么扭体的假释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曲么扭体原判刑期八年,已执行二分之一以上。罚金10000元已交纳。罪犯曲么扭体在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9月16日、2015年12月14日、2016年3月17日、2016年6月14日获得季度表扬四次;于2016年1月28日、2016年7月25日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两次。另查明,罪犯曲么扭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阳县司法局作出调查评估意见,同意接收曲么扭体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假释综合材料及证明、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材料、评审鉴定表、缴款凭证、证人、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曲么扭体原判刑罚已执行二分之一以上,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可予假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八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曲么扭体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7年8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邢益和审 判 员 王俊莲人民陪审员 薛银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