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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北路支行与新疆和合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金特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北路支行,新疆和合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金特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执4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北路支行。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负责人:张卫华,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力墉,北京朗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欧丽娜。新疆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新疆和合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法定代表人:肖胜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新疆金特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铁尔曼区。法定代表人:董民,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北路支行与被执行人新疆和合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新疆金特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民二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新疆和合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新疆金特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北路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受理立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新民二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指定由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介雪峰审 判 员 阿里·吐依洪代理审判员 马           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潘     庆     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