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5民初30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与冯元刚、杭州金地中天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冯元刚,杭州金地中天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309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418号。负责人:朱卫兴,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郭虹,原告公司员工。被告:冯元刚,男,汉族,1981年5月11日出生,住杭州市拱墅区。被告:杭州金地中天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金地自在城乐活湾4幢307室。法定代表人:卢国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振华、邱新军,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诉被告冯元刚、被告杭州金地中天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减半收取计753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2539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方素平人民陪审员 胡 敏人民陪审员 杨建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游慧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