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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民初89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纪金花与张维娜、潘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金花,张维娜,潘忠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8924号原告:纪金花,女,1977年9月5日出生,汉族,宁波鄞州二院药剂科配置中心护师,住宁波市鄞州区。被告:张维娜,女,198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宁波鄞州二院药剂师,住宁波市鄞州区。被告:潘忠国,男,1973年6月4日出生,汉族,建筑包工头,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纪金花与被告张维娜、潘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金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纪金花负担。审 判 员 何彬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俞 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