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802刑初7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谢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02刑初715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男,1981年10月13日出生于龙岩市新罗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因本案于2015年8月19日被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6年2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6)7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荔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至7月,被告人谢某伙同“阿明”(另案处理)向张达成(已判决)租赁位于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五星村洋斗岗路9号一民房,雇佣张某(已判决)为其望风,并与黄某(已判决)、陈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利用笔记本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通过向他人购买的公民在淘宝网购物的个人信息并通过电话联系被害人,以购物不成功需要退单退款等理由要求被害人在钓鱼网址输入其个人银行卡等信息,在获取了被害人的银行卡验证码等信息后,盗取被害人银行卡内的现金。截至案发,上述被告人先后盗取被害人陈某甲、曹某、吴某、余某、邓某、孙某、易某、许某、李某、蔡某等共计人民币35472.2元。2016年2月26日,被告人谢某主动到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投案。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谢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黄某、陈某乙、曹某、陈某甲、许某、李某、吴某、余某、邓某、孙某、易某、蔡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谢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息网络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计人民币35472.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辩称犯罪金额没有三万余元,房屋不是其租赁的,张某也不是其雇佣,陈某乙其不认识,不存在分工合作,其不构成共同犯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至7月,被告人谢某伙同“阿明”(另案处理)向张达成(已判决)租赁位于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五星村洋斗岗路9号一民房,雇佣张某(已判决)为其望风,并与黄某(已判决)、陈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利用笔记本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通过向他人购买的公民在淘宝网购物的个人信息并通过电话联系被害人,以购物不成功需要退单退款等理由要求被害人在钓鱼网址输入其个人银行卡等信息,在获取了被害人的银行卡验证码等信息后,盗取被害人银行卡内的现金。截至案发,被告人谢某伙同他人先后盗取被害人陈某甲、曹某、吴某、余某、邓某、孙某、易某、许某、李某、蔡某等共计人民币35472.2元。2016年2月26日,被告人谢某主动到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投案。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证实被告人谢某涉嫌盗窃一案,由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于2015年7月6日立案侦查。2、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2月26日被告人谢某到公安机关投案。3、户籍证明、前科情况、同案人的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人黄某、张某、张达成的刑事判决情况,被告人谢某的前科及身份情况。4、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2015年7月6日,侦查员对张达成位于新罗区龙门镇五星村洋头岗路9号的住处进行搜查,并扣押相关涉案物品。5、黄某指认照片,证实黄某指认自己及被告人谢某用于淘宝诈骗的作案工具。6、电脑存储文档、聊天截图等,证实涉案电脑的聊天截图。7、银行交易明细,证实申智硕光大银行账号62×××65在2014年11月6日至2015年8月19日的交易记录。8、账户明细清单,证实王林工商银行账号62×××37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21日的交易记录。9、中国农业银行合约信息查询,证实李生永(622621198610175210)和申智硕(430426199208011398)的开卡情况。10、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明细查询,证实卡号62×××60自2014年9月29日零金额开户后无发生额。11、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证实提取黄某黑色华硕笔记本电脑中涉案的相关证据压缩打包保存于文件“黄某.rar”。提取被告人谢某黑色华硕笔记本电脑中涉案的相关证据压缩打包保存于文件“20150706龙门镇五星村诈骗案”。12、被告人谢某辨认照片,证实被告人谢某指认其诈骗使用的电脑、手机。13、情况说明,证实(1)被告人打电话给被害人分别所对应的手机号码及手机串号;(2)被害人吴某接到的诈骗电话152××××7427在三个手机上使用过,其中一个手机被民警当场查扣;(3)被害人余某接到的诈骗电话150××××4694在两个手机上使用过,其中一个手机被当场查扣。(4)各被害人使用的均为外地手机号码。14、各被害人银行卡2015年1-7月交易明细,证实被害人邓某、陈某甲、王某等人在银行的交易明细。15、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下旬,其到新罗区龙门镇五星村一民房跟谢某学淘宝诈骗,根据买来的淘宝网客户信息打电话给对方,自称淘宝网客服,骗他说在淘宝上的购物订单出了问题,可以办理退款,对方相信后就让他加其QQ,其会发送一条虚假链接给他,让他在链接网页上操作退款手续,对方点击虚假链接后进入一个假的淘宝网站,按照提示输入银行卡账号、密码、个人信息,其在自己电脑上可以通过后台看到这些信息,之后用对方的银行卡在“动心数娱港”网站购买盛大网游游戏点卡,再叫对方提供手机收到的验证码,输入验证码以后购买游戏点卡的交易就成功了。然后再以8.8折或者8.7折卖给专门收购点卡的卡商,卡商通过网银转帐的方式付钱。其实施淘宝诈骗共骗到多少钱不太清楚,因为其主要是负责冒充客服打电话给对方,骗取对方加其QQ点击虚假链接,再骗取验证码,最后将这些资料交给谢某等人,谢某等人用这些信息将对方账号里的钱转出来买卖游戏点卡获得钱。房子应该是谢某租的,房租怎么交其不知道,其没有分担房租。其一般是中午上山,晚上最晚八九点离开。每骗到一笔钱,负责冒充客服打电话的人分四成,负责联系卡商买卖点卡的人分六成。其成功骗到三、四笔,总共大概3000-4000元,其分到了1600多元。淘宝诈骗使用的电话卡是谢某等人弄来的,归属地是浙江杭州,因为淘宝网在浙江杭州,这样打电话对方比较容易相信。被查获的蓝色诺基亚手机是其作案用的,是2015年6月28日其第一次到五星村山上时谢某给其的,平时都放在山上,一般是其在使用,但他们也会拿去打。笔记本电脑是其作案用的,平时也放在山上。其他手机是谢某他们使用的。2015年7月6日被查获当天,其和谢某及两男两女在民房大厅进行淘宝诈骗,房东突然进来告诉其“警察来了”,谢某和两男一女丢下电脑离开,其和另一名女子及房东父子被警察抓了。被抓的女子其是第一次见到,她和谢某在别的房间学打电话。房东儿子在外面路上帮望风,如果有警察来抓要及时通知。辨认笔录,证实辨认张某(房东的儿子)、张达成(房东)及被告人谢某。16、证人张达成的证言,证实2015年农历正月十六、七左右的一天,有几个新罗区适中镇的年轻人到其家,说要租其位于龙门镇五星村洋斗岗路09号的老房子,这座房子的后面就是一座大山。当时谈好租金是每个月600-700元,但其知道他们是在租房里做电脑骗钱的事情后,其就把房租提高到每个月1000元。他们还有叫其大儿子张某帮他们在外面路上望风,每望风一次给张某100元,如果有陌生人进来张某就要打电话给他们,好让他们逃跑。其有卖方便面给他们,他们忙时其会帮忙煮方便面给他们吃。被警察抓的那天是张某打电话给其说有警察来了,其赶紧告诉那些人说有警察来了。他们当中就有几个人跑掉了。被抓的男子前几天都有去过其的老房子。他们有时候一两个人,有时候四五个人,没有固定,一般都是下午一点多来,到晚上七、八点钟走。他们很多人用手提电脑、手机,都是上网,然后打电话给外地人,从外地人那里骗钱。他们在电话里跟对方说什么“淘宝”、“购物”、“客户”什么的,但又没有见他们有什么东西卖给人家,肯定就是骗人的了。辨认笔录,证实辨认张某、黄某有去其老房子用电脑诈骗的人,被告人谢某是在其老房子用电脑诈骗的人。17、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农历春节过后没多久,有几个新罗区适中镇的年轻人到其家,跟其爸爸张达成说要租其家的房子,具体租房的事情是其爸爸和他们谈的。谈好后,对方其中一个人就找到其说要其帮他们在外面路上望风,他们就说用其的雪佛兰小车停在外面路上,不让其他车子进去。如果有碰到陌生人或者警察想要上山,其就立即打电话给其父亲,将情况告诉其父亲就可以。这样其每天可以拿到100元。其帮他们望风30多次,拿到3000-4000元左右。辨认笔录,证实辨认黄某、张达成,辨认被告人谢某是叫其望风并给其工钱的男子。18、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实朋友介绍认识的一名男子打电话问其要不要赚外快,说是做淘宝售后工作。2015年7月6日,这名男子打电话让其到水韵华都,之后其和这名男子坐“辉哥”开的小车到龙门镇五星村山里。其看到有四男一女在操作电脑和打电话,其中包括“辉哥”和带其上山的男子,内容大概是:打电话告诉对方说他们买的货出现问题,问对方要不要退款,要退款的就加QQ。在QQ上发网站链接给对方,后面的操作其就不懂了。下午5点多,和其一起上山的男子叫其试打一个电话,其打给对方(男子)说:“我是淘宝客服的,你的货有问题,需要退款吗?”对方说现在没空就把电话挂了,然后就没打了,其就在旁边听“辉哥”打电话。电脑和手机是放在房东那边的,上去了直接拿来用,他们每人一台电脑和一部手机,两个人都是用的黑色电脑,“辉哥”用的是蓝色诺基亚手机,和其一起上山的男子用的是黑色无后盖的诺基亚手机。他们使用的手机好像可以换着用。其有在“辉哥”和一起上山的男子的电脑上看到一些文档,里面有淘宝客户的资料,资料上有客户的名字、电话、收货地址、买的货物的信息、下单的时间、付款的时间。后来才知道他们是搞淘宝诈骗的。辨认笔录,证实辨认黄某是“辉哥”、被告人谢某就是和其一起上山的男子。19、被害人曹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5月份一天,其在淘宝网店买衣服,通过支付宝用工商银行卡支付了1400元。第二天接到一名男子的电话,自称淘宝客服人员,说其买的衣服货到付款就行,让其把银行卡号和验证码告诉他,他把其预付的钱退给其,其以为是网店的人就把卡号和验证码告诉对方,一会儿其手机收到短信通知银行卡上被转走1400元。其才反应过来对方是骗子。20、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实2015年5月26日中午,其在淘宝网上买了1000多元的衣服,付款也成功了。5月27日17时30分许,其接到一个电话,对方问其昨天是不是在淘宝上买了小孩的衣服,对方说昨天支付宝在维护,要将其昨天付的钱退给其,等其收到衣服后再付款。然后对方通过QQ(23×××54)发给其一个链接,让其按照提示进行操作,接着其的手机就收到消费1799元的短信提示,其问对方怎么回事,对方说是虚拟交易,其实卡里的钱没有少。接着对其说钱还没有退款成功,让其拿其他银行卡试一下,后来其妈妈的银行卡也被消费了9999元,这时其感觉被骗。21、被害人许某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实2015年6月下旬其用手机在淘宝网上购买一套餐具,6月29日中午接到一个电话,对方自称是淘宝卖家,货已经给其发过来了,但发的是货到付款,随后对方加了其的QQ并发了一个链接给其,其在链接网页上填写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密码等,这时对方又打电话问其有没有输入验证码提交退款。后来其收到银行卡扣费的短信通知,其支付宝绑定的农业银行卡,卡号62×××77,共被对方扣了四千多元。22、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7月1日中午,其用手机在淘宝网店购买衣服。7月2日15时30分许,其接到075××××9558的电话,对方自称是卖家,说物流出问题,衣服不能送去,要退款。因为其在上班,就让对方网上七八点再联系其。到了晚上八点不到,对方再次联系其,让其在网上按照他的指示操作,弄完后其手机收到几次中国银行的验证码提醒(卡号62×××50),其把验证码告诉对方,后来发现卡内的2443元不见了,其才意识到自己被骗了。23、被害人吴某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实2015年7月5日晚上,其在淘宝网购买一把剃须刀。7月6日16时许,其接到一女子的电话,她自称是其买剃须刀网站的工作人员,说交易时公司电脑坏了,订单和付款均未交易成功,要退款给其。其就按照她说的把其的账户和开户行报给她,并把验证码报给她,后来是发现被骗了4968元。24、被害人余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6月6日15时40分左右,一个自称是淘宝客服的人打来电话,说昨天其在淘宝上买的衣服付款时出现问题,要其申请退款。其加他QQ后,他给其发来一个网址(http://851.tongchuancmw.com),让其打开,其打开后照上面的操作填写了名字、银行卡号、密码,并填写了银行发给其的验证码,后来其收到银行扣款1999元的信息,其意识到被骗,就报警了。25、被害人邓某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实2015年6月2日,其通过淘宝网购买一双拖鞋。6月3日16时40分许,一名男子用手机号码150××××4694打其电话,自称是网店店主。其购买的商品改为货到付款,现向其返还53元货款,需要其提供验证码。后其被盗刷走共计1675.2元。26、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证实6月22日下午5点左右,其接到浙江金华的手机来电,她核实了其的身份,报出其的购物信息和家庭住址,说其在网上购买的滑板车没有打钱过去,他们已经改成货到付款,需要其申请退款。对方让其加了网名叫“订单处理中心”的QQ号,通过QQ发给其一个申请退款的网址链接,其按照网页的要求进行操作,填写了信用卡账号等,之后还填入手机号155××××3355收到的验证码,之后手机收到信用卡内被转走999元的短信,其才知道被骗。27、被害人易某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实2015年4月20日,其接到对方自称是淘宝客服的电话,说订单异常,让其按照他提供的网站进行操作。其用手机打开他用短信发给其的网站,在网站上登录淘宝账号,按照上面的提示输入手机验证码,之后收到农业银行短信,提示其账号里分几次转走了1582元,其意识到被骗,就到派出所报案。28、被害人蔡某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实2015年5月14日19时55分许,其接到一男子的电话,自称是淘宝订单中心客服,说其的订单出问题,并发给其一条链接让其按上面的操作退款,然后其收到短信要求提供银行卡号和银行验证码,接着就收到信息提示银行卡已支付4500元。29、被告人谢某的供述,证实其在2015年春节过后大概是正月底的时候,跟一个叫阿明的人一起到龙门镇五星村的一个民房里。一开始其跟着阿明等人学做淘宝诈骗的事情,一段时间后其就自己开始做淘宝诈骗。首先其用电脑登陆QQ,在QQ上向别人买淘宝客户信息资料,或者阿明会提供一些淘宝客户信息资料给其。其按照资料上的客户电话,用手机打电话给对方,谎称自己是淘宝客服,告诉对方订单出了问题,需要办理退款手续重新下单,其会让对方加其QQ,其在QQ上发一条钓鱼链接给对方,让对方按照链接页面输入内容,对方点击链接输入对方账号密码后,其在后台就会知道对方的账号密码。接着其就赶紧使用获取到的对方的账号密码再网上购买盛大游戏点卡,然后再利用QQ联系游戏点卡买家,将点卡卖出去。其没仔细算过一共骗了多少钱,应该几千块左右。骗了十多个人。和其一起做的除了阿明和黄某,其他人其不认识。在被扣押的手机中,两个黑色的诺基亚手机是其使用的,绿色的诺基亚手机是黄某使用的,其偶尔会用一下,其用的电脑是一台黑色的华硕笔记本。那个房子应该是阿明租的,房东的儿子会在外面路上帮忙望风。辨认笔录,证实辨认与其一起实施诈骗的黄某、房东(张达成)、房东儿子(张某)。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取得程序合法,内容真实有效,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本案的事实,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人民币35472.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淘宝诈骗使用的电话卡是谢某弄来的,其骗取验证码后将资料交给谢某,谢某等人用这些信息将对方账号里的钱转出来买卖游戏点卡;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谢某就是叫其望风并给其工钱的男子;证人陈某乙的证言也能证实被告人谢某就是和其一起上山的男子。综上,结合各同案人的证言,认定被告人谢某与他人分工共同利用信息网络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谢某应当对共同犯罪全部盗窃金额承担责任。故被告人谢某提出的辩解,与所查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谢某虽主动投案,但并未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不应予认定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6日起至2017年10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马 莉 娜人民陪审员 王 晓 丹人民陪审员 李   卿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章娜(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