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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8行审26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深圳市龙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孙学堂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普通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龙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孙学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308行审2647号申请人深圳市龙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朱武,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采燕,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曾育科,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孙学堂,住址河南省沈丘县新安黛镇孙楼行政村孙楼村***号。申请人深圳市龙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3月1日作出的深龙卫计医技罚(2015)07F-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孙学堂(以下简称被申请人)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和《医师执业证》,于2014年9月开始在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同乐社区乐园路110-1号一楼开展医学诊疗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依据该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该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经申请人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深圳市龙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深龙卫计医技罚(2015)07F-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审 判 长 封  文  智审 判 员 董  学  军代理审判员 赵    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谢丽微(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