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6民初2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柴建明与张兆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建明,张兆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6民初2691号原告:柴建明。被告:张兆青,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柴建明与被告张兆青买卖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兆青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原告的申请并无违反法律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柴建明撤回对被告张兆青的起诉。审判员 孙卫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崔 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