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波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芮波申请宣告何英死亡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波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波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芮波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全文
西藏自治区波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波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芮波,男,198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江苏省人,公务员,西藏林芝市工布江达县公安局民警,现住西藏林芝市工布江达县。申请人芮波要求宣告何英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芮波诉称,何英于1989年休假未归,经家里人多次寻找,仍无踪迹。故申请人民法院宣告何英死亡。经查,何英,女,汉族,1964年4月28日出生,四川省阆中县人,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林芝市波密县,原系波密县人民医院医生,与申请人系母子关系。其于1989年休假后未归,经其亲属多次寻找,仍无踪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于2015年9月20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何英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被申请人何英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芮波作为何英的子女,申请宣告何英死亡,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何英于1989年休假未归,经亲属多方查找以及本院发出公告寻找,至今下落不明,根据何英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的事实,申请人芮波申请宣告何英死亡的诉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何英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陈 俊 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拉巴次仁附:本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