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民初148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佛山市金世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梁玉燕、佛山市意成诺贸易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金世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梁玉燕,佛山市意成诺贸易有限公司,冯伟新,张活基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14860号原告:佛山市金世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吴烈,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董玉乐,广东毅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迎霞,广东毅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玉燕,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3229。被告:佛山市意成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注册号×××9961。法定代表人:冯伟新。被告:冯伟新,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张活基,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3239。原告佛山市金世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梁玉燕、佛山市意成诺贸易有限公司、冯伟新、张活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无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佛山市金世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汪晓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子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