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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02执4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申请执行朱某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xx,朱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02执4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xx,女,195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集贤县集贤镇丰收村一组284号。被执行人朱xx,男,196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安邦乡双合村10组19号。本院在执行王xx申请执行朱xx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本院亦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1999)尖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波审判员  刘俐言审判员  董志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轩美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