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5民初27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劳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劳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5民初2757号原告劳某某。委托代理人徐柳英。委托代理人罗世宏,广西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黄家庆,广西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劳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元,由原告劳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水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翠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