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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5民初27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劳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劳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5民初2757号原告劳某某。委托代理人徐柳英。委托代理人罗世宏,广西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黄家庆,广西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劳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元,由原告劳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水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翠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