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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执3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3308苏州工业园区商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张冲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工业园区商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张冲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3308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商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3484715-1,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以广。被执行人:张冲利,女,1987年9月6日生,汉族,住苏州。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商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冲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4)园民初字第029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冲利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冲利银行存款人民币228272.00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 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乐晓川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