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7民初2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郭玉玲与刘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玉玲,刘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民初2133号原告:郭玉玲,女,199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夏津县。委托代理人:李攸生,男,夏津东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华,男,29岁,汉族,夏津县。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德州市。负责人:黄忠升,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玉玲诉被告刘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玉玲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玉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玉玲撤回对被告刘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郭玉玲负担。审判员 李玉堂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甜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