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汤执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石连民与程雪珊、刘芷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连民,程雪珊,刘芷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汤执字第465号申请执行人石连民,男,汉族。被执行人程雪珊,女,汉族。被执行人刘芷涵,女,汉族。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石连民申请执行程雪珊、刘芷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经查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计 忱代理审判员 孙 彬代理审判员 李洪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 员代 文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