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汤执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石连民与程雪珊、刘芷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连民,程雪珊,刘芷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汤执字第465号申请执行人石连民,男,汉族。被执行人程雪珊,女,汉族。被执行人刘芷涵,女,汉族。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石连民申请执行程雪珊、刘芷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经查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计 忱代理审判员 孙 彬代理审判员 李洪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 员代 文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