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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4民初5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诉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4民初590号原告高某,女,196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塞县园则沟,身份证号码6106241966********。被告刘某,男,汉族,住安塞县城北区高架桥附近。原告高某诉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华国萍适用了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华国萍审 判 员  曹海义人民陪审员  白金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生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