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4民初5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诉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4民初590号原告高某,女,196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塞县园则沟,身份证号码6106241966********。被告刘某,男,汉族,住安塞县城北区高架桥附近。原告高某诉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华国萍适用了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华国萍审 判 员 曹海义人民陪审员 白金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生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