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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执字第2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李仁华与石狮市难忘今宵娱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仁华,石狮市难忘今宵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2328号申请执行人:李仁华,男,195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被执行人:石狮市难忘今宵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法定代表人任龙龙,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李仁华与被执行人石狮市难忘今宵娱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福建省石狮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狮劳仲案(2015)13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石狮市难忘今宵娱乐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李仁华工资款75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石狮市难忘今宵娱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石狮市难忘今宵娱乐有限公司应在2015年7月24日前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石狮市难忘今宵娱乐有限公司名下的址在石狮市八七路德辉广场六楼A区的音响设备等财产进行评估、拍卖。经两次公开拍卖,均未能成交,公告变卖期间亦无人购买。经通知,申请执行人放弃接受以物抵债权利。现申请执行人李仁华尚有工资款7500元未受偿。本院认为,除已处置的被执行人石狮市难忘今宵娱乐有限公司的音响设备等财产外,本院还依法多次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石狮市难忘今宵娱乐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仁华亦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狮执字第232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明志代理审判员  许自猛代理审判员  林木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蔡海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