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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2执39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李艳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李艳丽,陈占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02执39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海曲中路65号。诉讼代表人:李光,行长。被执行人:李艳丽,女,198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被执行人:陈占雷,男,198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与被执行人李艳丽、陈占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鲁1102民初39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两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62万元及利息,受理费19920元,保全费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7日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借款抵押物兴业世纪城016幢04单元04-1601号、天成时尚PAYTY004幢2单元1201号房产两处,正在评估拍变卖过程中暂未果。为此,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1102执23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与被执行人李艳丽、陈占雷借款合同纠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宗刚审判员  王世伟审判员  刘永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安源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鲁1102执39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海曲中路65号,组织机构代码:86839895-7。诉讼代表人:李光,行长。被执行人:李艳丽,女,198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天诚时尚PARTY004栋2单元1201号,公民身份号码371102198706031343。被执行人:陈占雷,男,198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天诚时尚PARTY004栋2单元1201号,公民身份号码:371102198501152934。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与被执行人李艳丽、陈占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鲁1102民初39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两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62万元及利息,受理费19920元,保全费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7日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借款抵押物兴业世纪城016幢04单元04-1601号、天成时尚PAYTY004幢2单元1201号房产两处,正在评估拍变卖过程中暂未果。为此,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1102执23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与被执行人李艳丽、陈占雷借款合同纠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李宗刚审判员王世伟审判员刘永正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王安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