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04民初35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孟文超与福建省景观园林建筑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文超,福建省景观园林建筑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4民初357号之二申请人:孟文超。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睿林,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福建省景观园林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新颐村。法定代表人:刘必响,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孟文超与被申请人福建省景观园林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宜昌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宜昌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局、第三人枝江市金海湾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孟文超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景观园林建筑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到期债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景观园林建筑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到期债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郑 茜审判员 杨 茹审判员 周乾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 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