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2民初8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东莞市艾琳娜时装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梦幻服饰有限公司、唐懋强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艾琳娜时装有限公司,东莞市梦幻服饰有限公司,唐懋强,彭红芳,黄建华,焦玲琴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8376号原告:东莞市艾琳娜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连升路大林山工业区2号厂房5楼,组织机构代码为57236478-2。法定代表人:魏宜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海,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梦幻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博涌村港口路与金龙路交叉口工贸大厦C座10H层,组织机构代码为55913081-8。法定代表人:唐懋强。被告:唐懋强,男,汉族,1983年4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宁远县。被告:彭红芳,女,汉族,1982年11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宁远县。被告:黄建华,男,汉族,1982年7月19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告:焦玲琴,女,汉族,1988年3月30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原告东莞市艾琳娜时装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梦幻服饰有限公司、唐懋强、彭红芳、黄建华、焦玲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胡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谢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