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1民初30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长丰县兴安运输有限公司与赵立好、长丰县长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丰县兴安运输有限公司,赵立好,长丰县长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1民初3076号原告:长丰县兴安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杜集乡左沛路16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5298082-2法定代表人:杨修花,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庆阳,安徽省长丰县双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立好,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长丰县长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水湖镇顺风汽车检测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121000012325法定代表人:夏春,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2号银保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5485791-6.负责人:李静,经理。原告长丰县兴安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赵立好、长丰县长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长丰县兴安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立好、长丰县长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丰县兴安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是其意思表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丰县兴安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立好、长丰县长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丰县兴安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戚明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一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