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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5开初1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亚敏诉被告马金龙、于孝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敏,马金龙,于孝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5开初1495号原告:张亚敏,女,197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被告:马金龙,男,1982年8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被告:于孝荣,女,56岁,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亚敏诉被告马金龙、于孝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亚敏于2016年9月2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亚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亚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张瑞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倩 搜索“”